【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全省性 社会团体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粤民函〔2018〕471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全省性
社会团体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创建示范活动,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开展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创建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包含行业协会、商会)面向社会各行各业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
为加强党的建设,社会团体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社会团体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级党委和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创建示范活动,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虽有依据,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清理重点。根据有关文件的统一部署,重点清理社会团体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市、县(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四、工作要求。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召开理事会通报有关情况,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扎实推进,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时间、内容、效果到位。社会团体将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于3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录网站: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填报“业务活动报送”表,书面报告在附件内上传)汇总。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3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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