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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科技评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科技评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cience & Technology Evalu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STE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科技评估及科技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树立科技评估和科技服务的社会形象;竭诚为政府部门、社会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国内外科技评估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协助会员在科技评估工作中,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在落实政策、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评估及科技服务事业有序、高效、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60栋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培育和规范区域性科技评估市场,发展壮大科技评估人才队伍;

(二)建立以广东省为主的科技评估专家库,积极与科技评估专业研究、科技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经验丰富的专家建立密切良好的工作关系;

(三)构建广东省科技评估业务交流和形象展示的信息化平台,通过建立网站,发布科技评估政策法规、成果展示、人才、专业知识等相关咨讯和信息;

(四)研究和总结科技评估的相关理论知识,形成系统性的方法和行业规范,不断提升协会和会员的科技评估业务活动水平;

(五)开展科技评估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研究,完善科技评估诚信自律和约束方法体系;

(六)为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提供宏观决策咨询、区域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科技项目评估和技术发展预测,以及科技项目招标立项、过程监理、绩效评价、科技成果鉴定等专业服务;

(七)组织开展科技评估机构、会员间的交流,举办科技评估培训班、研讨会、考察活动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会员能力提高和业务发展的各种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会员应在科技评估及科技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在科技评估方面成绩显著或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由本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本协会可对其作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确定本协会的宗旨、工作方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授予荣誉会长单位称号,授予荣誉会长职务;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承担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一般单位: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四)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